看看重新修訂的《緬甸投資法》 哪些條款和您密切相關


從緬甸投資委員會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重新修訂的《緬甸投資法》撤銷了「國內外經濟項目從開始進行商業性經營的年份起,連續5年免徵收入稅」的條款。緬甸投資委員會將對在國家實際需要的領域上投資的外國企業給予免徵收入稅待遇。
緬甸投資與公司局局長吳昂乃烏在新聞發佈會上向媒體表示,依據現行《外國投資法》和《公民投資法》,凡是經緬甸投資委員會批准經營的國內外經濟項目,在項目開始之年的5年內,將獲得5年的免徵收入稅待遇。在我們看來,雖然國家應引進大量外資,但啤酒、酒類、香煙等危害人體健康的項目不應當享受5年免徵收入稅待遇。

緬甸投資委員會消息稱,工業領域是推動國家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在此領域投資的外國企業有望獲得享受5年的免徵收入稅待遇。
依據緬甸現行《外國投資法》,為了鼓勵外資在緬甸投資,外國生產或服務業從開始進行商業性經營的年份起,連續5年免徵收入稅。比如:
1、對國家有利,還可根據項目的成績,給予適當延長收入稅的免稅或減稅期限。
2、企業所得利潤,如在一年內再用於投資,可對該利潤免收或減收收入稅。
3、企業的機器、設備、建築物和項目用其他物品,可按國家規定的折舊價值進行計算,這些折舊費可以從利潤中扣除。
4、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如向國外出口,所得利潤可減收50%的收入稅。
5、外國人可按照緬甸公民的收入稅率繳納收入稅。

來源:緬甸金鳳凰中文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