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勞工部關於遣散費的最新通告(2015年第84號通告)

2015年7月3日,緬甸勞工部(Ministry of Labor)依據勞資糾紛處理法(The Settlement of Labor Disputes Law)第59條以及職業及技能發展法(The Employment and Skill Development Law)第41條的相關規定,就雇主對其解僱行為應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做出以下規定:
雇主如要解僱其所僱傭的,並在此前持續為其工作的僱員,則鬚根據僱員最近一次的薪水(不包含加班費)向僱員支付遣散費。具體規定如下:

1. 僱員為該雇主工作滿6個月且不足一年的,雇主應向僱員支付0.5個月薪水的遣散費;
2. 僱員為該雇主工作滿一年且不足兩年的,雇主應向僱員支付1個月薪水的遣散費;
3. 僱員為該雇主工作滿兩年且不足三年的,雇主應向僱員支付1.5個月薪水的遣散費;
4. 僱員為該雇主工作滿三年且不足四年的,雇主應向僱員支付3個月薪水的遣散費;
5. 僱員為該雇主工作滿四年且不足六年的,雇主應向僱員支付4個月薪水的遣散費;
6. 僱員為該雇主工作滿六年且不足八年的,雇主應向僱員支付5個月薪水的遣散費;
7. 僱員為該雇主工作滿八年且不足十年的,雇主應向僱員支付6個月薪水的遣散費;
8. 僱員為該雇主工作滿十年且不足二十年的,雇主應向僱員支付8個月薪水的遣散費;
9. 僱員為該雇主工作滿二十年且不足二十五年的,雇主應向僱員支付10個月薪水的遣散費;
10. 僱員為該雇主工作二十五年及以上的,雇主應向僱員支付13個月薪水的遣散費。

來源:緬甸中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