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依照新制定的《緬甸投資法》草案,在緬甸投資委員會批准的省邦地區和領域上進行投資的國內外投資者,將可獲得3年至7年的免稅待遇。該草案稱,緬甸投資委員會採取予以免稅待遇的措施旨在推動國家經濟發展,使各省邦地區平衡發展。
據悉,新《緬甸投資法》是將原來的《外國投資法》和《公民投資法》合併,預計今年內即可頒布。
緬甸投資與公司局局長吳昂乃烏表示,依據新《緬甸投資法》,對國內外投資者予以免稅待遇的省邦分為欠發達省邦定為第一區、達到一定程度發展的省邦定為第二區、發達省邦定為第三區。在第一區進行投資的國內外投資者,在啓動項目之年至第7年中,將可獲得免稅待遇;在第二區進行投資的國內外投資者,在啓動項目之年至第5年中,可獲得免稅待遇;在第三區進行投資的國內外投資者,在啓動項目之年至第3年中,可獲得免稅待遇。
此外,依據新《緬甸投資法》,根據各省邦地區的改進程度,經聯邦政府同意,投資委員會將對省邦發達地區重新予以規定。
據悉,根據國家發展第2個短期5年計劃,本財年(2016-2017財年)外國企業在工業、電力、油氣、酒店與旅遊、開礦、農業、房地產、交通與電信等10個領域的投資指標定為79.58億美元,其中工業與油氣領域的投資指標定為40億美元。而根據緬甸投資與公司局數據顯示,上財年(2015-2016財年),外國在緬投資額約達94億美元,同比2014-2015財年增加約10億美元。
來源:緬甸金鳳凰中文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