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部長 翁山蘇姬簽署發佈 公務人員受贈禮品規定

緬甸總統府部聯邦部長翁山蘇姬簽署發布公務員(包含官員)們接受禮物相關政策。該政策於4月1日發布,下發全國所有的國家機關,政府部門。總統府部表示,緬甸因貪污受賄情況,出現腐敗現象,嚴重影響國家社會,經濟,法治事宜等,為在短時間內,抑制貪污受賄,因此聯邦部長翁山蘇姬特別製定收受禮物相關政策。

該政策規定,公務員們如在自己職權範圍內,若相關利益組織或個人給予的禮物中,包含錢財或等同錢財的物品,例如黃金,白銀,機票,免費住宿劵,免費餐飲劵,高爾夫球協會入會費,及招待食品,貴重物品等等,都不可以接受。


另禮物價值不超出25000緬幣,(同一組織或個人給予的禮物,一年內價值不可超10萬緬幣),與自己家庭或自己熟知的人(不包含禁止的組織及個人,接受禮物後在自己職權範圍內能受益的組織或個人,極為禁止的組織及個人)給予的禮物,價值不超過10萬緬幣,則為特例可接受。

政策註明,如有人或組織,給予贈送禮物,如禮物為違反規定不可接受者,需立即歸還,如不歸還則需支付同等價值款項。另如禮物為無法長時間保存物品,則需在部門內進行分發,發給全體公務員。

另國外政府贈送的禮物,價值不超40萬緬幣,及合法給予的出差費用,知識培訓費用,醫療費用等可以接受。與這些不符合的禮物,如不接受會影響兩國聲譽,則可以接受,但需上繳上級部門。

另政策還規定,不可間接或直接要取禮物,就針對自己權利範圍內有影響事件的禮物堅決不可接受,在可接受範圍的禮物,也不可多次經常接受,如有人或組織增送禮物,不管是接受亦或是沒有接受,都需上報。另贈送予總統及副總統的禮物,需立即上報總統府部。

來源: 緬甸中文網